105學年度第6梯次教育業務志工申請辦理
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說明
一、新申請(第1次申請)
(一)申請資格:(二者缺一不可)
1. 已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。
2. 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,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。
(時數採計自90年1月20日至106年7月31日止)
3.社會局要求志工的服務時數貼條一定要符合服務滿3年的時間。(亦即志工滿3年的時間是7月31日,服務時數條最後一張日期不可晚於7月31日;若學校作業不及者可以切結書日期佐證志工服務滿3年)
(二)檢附之文件:
1. 申請名冊(附件1):以電腦繕打申請名冊。
(格式請依照附件檔不得擅改,每頁5位申請人,須由學校承辦人核章。)
2. 照片:1吋半身照片2張。
(1張實貼,1張浮貼,背面請加註志工姓名及學校名稱)。
3.身分證正面影本(以便確認身分證字號之正確性)
4. 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:務必影印清晰,可供辨識
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服務時間、服務時數等資料,請以A4大小影印不需
裁切,以利送件。
5. 研習時數不得採計。
二、到期換發(重新申請):本次申請為106年9月31日前期限屆滿者。
社會局已同意,但必須符合申請資格—106/7/31日前的服務時數需達300小時(含)以上或以切結書日期佐證。
(一)申請資格:(二者缺一不可)
1. 已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。
2. 志工繼續服務年資滿3年,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。
(時數採計期間為自榮譽卡到期日回溯3年至106年7月31日止)
例如:若榮譽卡到期日為106年5月31日,時數採計期間即為103年6月1日至106年5月31日。
3.社會局要求志工的服務時數貼條一定要符合服務滿3年的時間。(亦即志工滿3年的時間是7月31日,服務時數條最後一張日期不可晚於7月31日;若學校作業不及者可以切結書日期佐證志工服務滿3年)。
(二)檢附之文件:
1. 申請名冊(附件2):以電腦繕打申請名冊。
(格式請依照附件檔不得擅改,每頁5位申請人,須由學校承辦人核章。)
2. 照片:1吋半身照片2張。
(1張實貼,1張浮貼,背面請加註志工姓名及學校名稱。)
3. 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:務必影印清晰,可供辨識姓名、
身分證字號、服務時間、服務時數等資料,請以A4大小影印不需裁切,以利送件。
4. 榮譽卡正反面影本。
5. 研習時數不得採計。
三、遺失補發者
檢附之文件:
1. 申請名冊(附件3):以電腦繕打申請名冊。
(格式請依照附件檔不得擅改,每頁5位申請人,須由學校承辦人核章。)
2. 照片:1吋半身照片2張。
(1張實貼,1張浮貼,背面請加註志工姓名及學校名稱。)
3. 榮譽卡影本:無則免附。
4. 切結書(附件4)。
四、申請流程
1.請學校承辦人務必依前開說明仔細審查申請資格,並備齊相關資料。
2.即日起至106年7月31日止,以郵戳為憑,逕寄至各區區務學校(附件5);另為使收件順利,請填妥(附件6)資料後黏貼於信封。
3.逾期、資格不符或填報不全者,請於下一梯次(106/9/31)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