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樹林區柑園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
中華民國109年09月02日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,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,學 校依據新北市政府109年8月7日新北教特字第1091483377號函辦理,設置服裝儀容委員會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,訂定新北市樹林區柑園國民小學之「學生服裝儀容規定」。
二、委員會組織及相關事項如下:置委員七人:
(一)學生代表二人,男女代表各一人,由六年級各班共同推舉。
(二)教師及行政代表四人。
(三)家長會代表一人。 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,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委員採任期制,由校長聘任之,任期為一年(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),以一年一聘為原則,期滿得續聘之。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。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。 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,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,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。
三、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(一)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。
(二)學校校服(制服、運動服)款式、材質(例如排汗、透氣、透光)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。
(三)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、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。
(四)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。
四、服儀規定:如附件一。
五、違規處置:依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23日新北教特字第1090501501號函 說明五辦理。
(一)對不慎違反服裝儀容規範者加強關懷與溝通,並透過輔導管教方式引導學生健全成長與發展。
(二)對於少數屢勸不聽、持續違反服儀規範或不服從輔導管教措施者,仍應持續善用溝通輔導機制,請學生共同遵守經民主程序決定之學校團體規範。
(三)以引導學生發展自尊尊人、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。
(四)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,不得加以處罰。六、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